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第7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7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政務人員退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逾前二項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及依本條例規定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均由服務機關解繳公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