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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 第3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3條
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編列補償費用。 (二)召開審查會議。 (三)其他關於補償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受理補償事件之申請。 (二)補償事件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彙報主管機關。 (三)補償費發放作業。 (四)其他有關補償事件之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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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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