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 第4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4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即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陳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