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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第3條

政府債券除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可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外,另由中央銀行指 定若干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洽請經濟部證券管理委託會核准為政府債券經 紀人。前項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兼營政府債券之經紀商與自營商業務,在證 交易所或其營業處所買賣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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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