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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第7條

政府債券經紀人應組織公會,其章程之主要內容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定,並對其業務負指導及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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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