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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15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中央主計機關或省 (市) 政府主計處之核定 ,不得變更。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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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