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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2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 展,考慮實施時所須耗用之人力、經費與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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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