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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3條

各機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能正確表達財 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或施政成果,並輔以收付實現制與契約責任制,以加強 經費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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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