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 第26條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26條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處理劃分,應訂入普通 (特種) 公務機關會計制 度內。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