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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31條

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應符合經濟原則,須會同統計單位 作整體規劃,而後作系統設計、程式設計,並注重資料之安全、正確及防 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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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