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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32條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之系統設計,應有完整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 : 一、設計之依據。 二、應用之範圍。 三、編碼之方式。 四、整體與個別事項之作業流程。 五、系統設計之文件。 六、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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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