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 第34條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34條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有關會計、統計科目代號,應依中央主計機 關之規定設置,如不適用者,得自行擬訂,報請核定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