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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33條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之程式設計,其內容應包含: 一、輸入、輸出規格之設立。 二、程式規範之說明書。 三、程式之流程。 四、程式設計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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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