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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37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應隨時加以檢討,就其能否適應各級人員履行其管理與 控制責任之要求,作效益之評核。遇組織變動或業務改變時,均應配合需 要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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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