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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8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不得與會計、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 ;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附屬 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或分會計之會計制 度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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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