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 第7條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7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應以分章分條訂立。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之格式說明 與分錄舉例,應列為會計制度之附件。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