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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 第3條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3條
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 一、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 二、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 三、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 四、貸款契約主要內容。 五、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 六、國外承貸機構承諾貸款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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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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