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 第9條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9條

被保證人於借款全部清償後,應檢同清償證件,報請財政部查核,解除保證責任,並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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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