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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4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其補貼利息之貸款用途以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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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