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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或其他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含原登記為地役權者)、典權、質權、抵押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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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