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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指下列財產: 一、政府出資取得之財產。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開發所取得之財產。 三、民間投資後由政府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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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