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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9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主管機關,為確保捷運系統永續營運,應循預算程序將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所產生之收益納入其設置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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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