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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第19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9條
依
第四條
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五、標的摘要。 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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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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