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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5條

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相關勞工權益,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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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