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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 第2條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關:指本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經本法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得視為評估機關。 二、評估標的:指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之公共建設類別,非個案。 三、專家會議:指為辦理評估標的之定性評估及定量評估,由具備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所組成並進行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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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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