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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第3條

評估機關辦理政策評估,應於擇定評估標的後,擬具政策評估報告,召開專家會議審核,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性評估:確認評估標的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 二、定量評估:就定性評估審核通過之評估標的,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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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