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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第4條

定性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必要性: (一)民生基本需求。 (二)政府應負擔義務。 (三)設施覆蓋率或服務供給量不足。 二、優先性: (一)擴大社會效益。 (二)施政優先程度。 三、迫切性: (一)政府專業人力資源不足。 (二)政府財政調度資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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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