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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機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全民國防教育訓練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三、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講演、座談或研習。 四、數位學習:利用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教學媒體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學習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 五、其他學習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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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