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 第2條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 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執行前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