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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第4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4條
派外人員擔任駐外工作期間,其駐在國有下列情形之一,派外人員子女得不隨同停留在同一駐在國: 一、生活條件不佳。 二、安全有疑慮。 三、無適當可供銜接學校。 派外人員子女因前項情形而有停留其他國家必要者,派外人員應事先,或因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於該事由結束後三個月內,報派遣機關認定及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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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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