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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第3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3條
派外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銓敘合格、任官、以政務人員任用、機要人員任用或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進用,占本機關、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員額編制者。 二、因不可替代之專業,受政府機關委託,派往國外專職執行國家公務,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有關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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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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