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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3條

第 六 章 附則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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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第2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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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