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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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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4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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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
第23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 第23條
看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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