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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 第14條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14條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願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各工業區管理 中心 (站) 以書面申請續租。 前項租賃契約應更新之,租金以一年為期,每期按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六 計算,並應約定於報經工業局核准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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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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