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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13條

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時或終止租約後一個月內,清除基地上之動產,逾期 未清除者工業局得逕予處理,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基地上之廢棄物,承租人應於前項期間內負責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出租 人得代為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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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