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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作戰學校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校及教學部、學系 (科) 、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 設各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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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