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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出具查核報告。 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請會計師說明之。 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查核報告日起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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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