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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得於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 擬參選人之會計處理基礎採現金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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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準則依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第4條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第5條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以查核程序開始時之資料為準。前項規定之查核,得透過電腦網站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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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