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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10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
第七條
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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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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