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政黨法 › 第9條

政黨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政黨之設立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政黨之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7條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第8條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二、於已設立之政…第10條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
← 第8條看 政黨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