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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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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 四、政黨標章圖樣。 五、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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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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