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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第13條

救生艇員適任證書由各港航政主管機關遵照本辦法之規定頒發之。證書格 式如附件。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七 ) 183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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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