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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第14條

救生艇員檢定合格名冊,除通知申請之各輪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外,並呈報 交通部核備。 各輪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通知各該船員攜同海員手冊 向航政主管機關具領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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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