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規範了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的收費標準,確保相關單位依法繳納費用,以維護救護服務品質和管理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12-24・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
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設置機關(構)申請設置救護車許可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營業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發給開業執照,收取費用如下: 一、於受理設立許可申請時,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於受理設立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於發給開業執照時,收取執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