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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第14條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 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 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 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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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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