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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救護車營業機構之開業執照,應通知公司主管機關。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之營業機構,應即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其救護車牌照繳銷相關異動登記,並於十五日內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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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