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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請設置救護車機關(構)對其人員配置、救護車裝備、相關收費、衛生安全、出勤作業紀錄等提出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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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