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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第4條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登記費,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時,亦同: 一、載明執行勤務區域範圍之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救護人員證照、身分證明文件及救護車駕駛之職業駕駛執照。 五、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救護車設置或異動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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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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