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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17條

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或使用救護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 機關會同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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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