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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3條

左列單位因業務需要,得設置救護車: 一、衛生機關。 二、警察機關。 三、醫療機構。 國軍救護車之設置及管理,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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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